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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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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品创作者,这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一般原则。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作品本身具有特殊性,使作者与著作权主体不一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由汇编人对已有资料或者现成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杂志、报纸、论文集、词典、选集等。由于汇编人把已有的资料和作品以新的结构和表现形式编排出来,表现了汇编人的独特技巧和方法,汇编作品中包含了汇编人的智力劳动,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事汇编的工作人员自然成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在已有的资料或者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编排组合而形成的新的作品。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汇编作品中原著作权人仍然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汇编人在汇编过程中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的创作是由汇编人进行的,各个汇编部分的著作权成果是可以区分的,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是不能侵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3)对于由单位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形成的职务作品,如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汇编作品,由单位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共同创作的作品。这些进行共同创作的个体就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即合作作品的作者为共同著作权人。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对于可分割的作品,既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整体著作权,又由各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享有部分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需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构成,不限于主体的对等性,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等,但是不能存在由一方单独完成、单独主持、单独承担责任的情形,否则将会是职务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可自由决定进行共同创作活动,各个主体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主观上都愿意以相同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创作活动、衡量各自的创作成果。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创作作品的行为,并且创作活动的结果最终形成了相应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单位或者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或者说可将职务作品作者视为单位,并由作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完成,而对于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业务范围之内。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就称之为著作权主体,由于在职务作品创作过程中涉及作者、作者所供职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表现,体现出不同的特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著作权主体通常具有身份特定性,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遵循合同约定,无论是将著作权主体赋予作者还是法人或非法人.其主体均具有相对特定的身份。
(2)著作权主体具有二重性,在职务作品中,当著作权主体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时,不能剥夺作者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权;当作者是著作权主体时,如对作品进行转让,不能剥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获取作者在财产上的收益权。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法定性,职务作品是作者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资源进行创作而成,但是并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均是单位,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著作权主体。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是他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作品。在委托作品中,作者(受托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作品的创作,委托人接受作者创作完成的作品,并按照约定向作者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有的国家规定由委托方享有;有的国家规定由作者享有,但委托方享有使用权;有的国家规定由委托方和作者共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可协商性,著作权主体主要由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作品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是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中可以将著作权主体身份赋予受托人或者是委托人。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特殊性,可以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由于著作权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且各国著作权法并未限制限制民事行为人从事艺术创作而成为著作权主体,故在委托作品中,如果限制民事行为人为受托人,完成作品创作后根据相关协议或法律规定可以为著作权主体,相对其他委托合同而言,具有主体特殊性。
5.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影视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Fl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在视听作品创作过程中,进行了独创性创作的作者均是作品在不同阶段的著作权主体。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多重性。视听作品包含了电影、电视剧、音乐和剧本等多种创作,各种创作融合成一个完整的视听作品,故而在视听作品中既包含了制片者享有的作品的著作权,也包含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署名权。
(2)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具有可分离性,视听作品是各个创作的集合,各个作者对于可分离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可以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中分离出来,单独使用其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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