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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延伸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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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商标延伸问题的认识容易产生以下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商标不存在延伸问题
这种认识认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其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另行专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注册采取在先申请原则,18以及“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商标法理论均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19,因此,商标不存在延伸问题。
对于这种认识,首先,商标延伸的本质是能量的延伸,是商标中凝结和承载的客观能量辐射和传递的结果,不是人为主观选择的结果。如前所述,根据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对于商标中经营者通过劳动和做功已经凝结和承载的能量应当引申、延续到新商标中去,否则就违背了自然规律、自然法则。对于自然规律、自然法则,人类可以发现、认识、运用,但是不能改变、不能创造,更不能违背,否则就会受到自然规律、自然法则的惩罚。导致的后果是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创造、创新和发展,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妨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其次,商标延伸并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个案审查和在先申请原则。在商标延伸问题中,延伸商标同样是单独提出的注册和使用申请。同时,经营者在原商标的基础上主张后续商标的延伸权利,延伸商标看似晚于其他商标提出的申请时间,但是由于原商标早已申请注册和投入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虽未注册,但同样投入了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而延伸商标是原商标的延展引伸和延展存续基础提出来的,主张原商标的能量延伸到延伸商标之上,所以并没有违反商标在先申请原则。
再次,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虽然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但是并不意味着以后的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不会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尤其是商标法理论更应当走在具体商标法条文的前面,对一些前沿问题进行探索。商标法法条乃至任何部门法法条也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也必须不断适应社会实践的变化,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社会实践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保护功能,而不是对社会实践起到阻碍、束缚作用。
误区之二:只要是基础商标的延伸均可获得注册和使用
这即是一度颇为盛行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认为只要是基础商标的延伸均应获得注册和使用,理由是“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所以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在后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20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商标延伸的本质依次是商誉的延伸、价值的延伸、劳动的延伸、能量的延伸。对于一件注册商标而言,其虽然已经获得注册,但是如果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得不好而没有产生什么效果,则没有任何延伸问题可言的。因为在这样的商标之上,除了其固有显著性所带来微乎其微的商誉、价值、劳动、能量之外,并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商誉,也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价值,更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劳动、能量,没有什么可以辐射、延续出去的内容,是当然谈不上商标延伸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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