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商标延伸问题是物质生产方式的要求由于商标延伸的本质是能量的延伸,是原来凝结在商标上既有能量的延展和延续,而能量本来就是可以辐射和传递的,其延伸、延续既是经营者的主观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现象和客观存在,并不是脱离客观实际的纯粹主观愿望和主观要求。也就说经营者提出商标延伸的要求具有客观现实性和客观合理性,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1,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22在商标法领域中,经营者提出了商标延伸的合理要求,反映了现实的生产关系调整需要,代表了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和要求,对此,我国商标法应当对此予以积极回应。 2.规范商标延伸问题具有比较法上的基础 从比较法上来看,美国商标法判例中有“商标家族”理论。美国对涉及“商标家族”一系列案件作出过判决,其中一个著名案例就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91年判决的“快餐食品”案23。在该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商标家族是指一组具有公认的共同特征(共同要素)的商标,且必须足以在消费者中间能够明确指示商标家族来源。并据此认定麦当劳使用的“Mc”系列商标由于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形成了商标家族,其他经营者申请注册“McPretzel”和“McDUGAL McPretzel”商标的请求应被驳回。而其他的一些主张“商标家族”案件,如Witco Chemical Co.诉Chemische Werke Witten G.M.B.H 、Spraying Systems Co.诉Delavan Inc.24等案件,当事人的主张均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一般或者认为其共同特征不具显著性、无法排斥他人使用,或者认为其显著性不够、不足以排斥他人在不同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共同特征的商标。 美国商标法判例中的“商标家族”理论实质上涉及到的就是商标延伸中的纵向延伸(向近似商标上的延伸)问题,该国的司法判例对我国处理商标延伸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其认为“商标家族”中的共同特征如果经过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具有突出显著性就可以形成商标家族,反之则不可以,实际上也是表明商标只有在经过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之后才凝结和承载了足够的能量,才存在延伸的可能性,而没有凝结和承载相应能量的商标是不能延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