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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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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因素的量化分析适用应当保持统一。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还是法院,在审判商标混淆案件时都应当采用一套相同、统一的方法,不应当随意变更因素的提取、量化等分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个因素(或多个因素的组合)的不同识别导致了关于哪些因素最终驱动每个法院的多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以及最终结果是什么的争论。认识到商标混淆分析中商评委和法院在因素判定中的潜在问题,应该对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和操作规范。法院可以利用一种不那么复杂、更统一的多因素量化测试来解决混淆案件,而不是仔细核对商评委和法院的多因素检测方法之间的内在差异。多因素量化分析要通过对具体案件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案的异质性进行分析来统一内部因素。从美国的各个巡回法院有关多因素判定方法的适用上来看,这些多因素方案源于不同的历史功能。研究和结果分析也表明,每个因素结果可以单独触发整体多因素测试结果。
从理论上讲,多因素分析是一种平衡测试,商评委和法院通过只考虑部分消费者群体仍然可以平衡效率和准确性,并确定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量化的分析就让被告不必对每一个混淆因素进行单独的辩解。以往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被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机械的适用,并不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即使法院在裁定案件时是根据商标混淆的因素判定,也应当更多地结合事实依据来进行判定,也即注重实际混淆的证据性特征。所以在适用范围上实际上这些因素并不是不可更改的,而是动态调整的。美国的一些典型案件审判中也是对混淆因素进行分析,也不断对混淆因素进行动态变更,法院在多因素量化分析的适用方面不应当着重对一个因素进行考量,因为每个因素只是反映某一方面,实际上应当综合判断,将多种混淆因素作为一个共同体看待[16]。因素量化以后的结果属于积累性的,并不是每一个因素对案件都具有重要作用,也许有一些因素对案件没有影响,因素之间是不具有独立性的。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可以作为一种原则性的判决结果,根据物理性状整体性原则,选择合适的分类方法,从不同的分类对多因素进行分类适用。法院是对所提取的因素进行司法审查、对市场调查的结果进行评估,继而对这些因素不符合案件的情况进行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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