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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商标的国际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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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200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织修订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中,首次将气味商标纳入条约。该条约第2条对商标权的客体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只要任何一方缔约方的法律规定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所构成的商标均可适用《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同时,在该条约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定全息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和含有非可视性商标均在该条约的保护范围内。如果申请注册这些非传统性商标,必须按缔约方法律规定提交一份或多份表现物。
2 美国和欧盟相关法律
美国通过法律确认了气味商标可注册。根据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的规定,美国对于商标的定义是持开放性态度的。从定义上来看美国并没有明确表示气味商标是否包含在内,但也没有明确限定“商标”究竟是什么。不同于我国明确规定了商标必须是通过视觉或听觉感知的标识,美国的商标客体的范围充满了包容性。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气味商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2018年5月,USPTO批准了“孩之宝”(Hasbro,Inc)公司的申请,其旗下的品牌培乐多彩泥(Play-Doh)的香草气味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专属商标。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对于商标的基本概念作出了规定。很明显,欧盟也采取了广泛的定义,没有将气味商标排除在外。只要能够证明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气味商标即可注册。欧盟对气味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的。欧盟第一例气味商标申请注册案为“网球上具有的新鲜青草气味商标申请案”。
3 CPTTP相关规定
TPP是由美国主导的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在TPP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形成过程中基本上是以美国意志为主导的,达到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美国退出TPP后,日本主导了CPTTP,2018年12月30日,该协定正式生效。CPTTP中的18.18条中规定应对气味商标尽可能予以注册。CPTTP明确表示气味商标应尽可能予以注册。知识产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那就是地域性,在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时各个国家都会考虑本国利益以及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在没有美国主导的CPTTP中,商标权的客体仍然没有改变。与此同时,2019年7月2日,马来西亚议会通过了《2019年商标法法案》,规定气味、声音、颜色和形状等非传统标志可注册为商标。这也表明,在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情况下,气味商标的存在可以被认为是符合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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