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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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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抢注的概念
“商标抢注”在国内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概念,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狭义的商标抢注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广义的商标抢注则是《商标法》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而广义的商标抢注除此以外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商标抢注的法律定性
我们应当明确商标抢注行为是一种商标的注册行为,只是抢注中的“抢”带有注册人的主观色彩,可区分为故意、恶意与善意。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抢注行为应该要辩证看待,不能将所有的商标抢注都视为故意、恶意的抢注。
笔者认为在目前需要重点规制的商标抢注行为应该属于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恶意的非法抢先注册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列举了两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第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也规定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况。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外商标抢注行为还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规定不仅是商标法上的规定,也是我国民法领域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因此商标抢注行为属于非法性行为。
第二,商标抢注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恶意。故意和恶意都有明知而作为的意思,但笔者认为不能直接将故意等同于恶意,恶意应是明知自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而作为或者明知对方有权利而作为而且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要件。一般认为故意是商标抢注行为的必备条件,非故意不构成抢注。恶意则不应当是商标抢注的必备条件而是商标抢注行为法律责任的加重条件。法律对于故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要进行处罚,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
第三,商标抢注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独占的排他性权利,所以当他人通过抢注的手段将该商标据为己有时,势必会侵害到原权利人的权利。对于这种侵权行为自然要受到民事法的责任追究,侵权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犯罪,需要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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