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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救济方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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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被侵权,从私力救济的角度出发,维权可以通过警告、协商乃至诉诸暴力的方式实现,从公力救济的角度出发,维权可以通过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向公安部门控告、进行刑事自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公力救济不可克服具有滞后、被动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和保障权利。”[3]故而,在面对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时,我们会选择私力救济。但是,在我们面对严重的商标侵权案件时,我们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利用公权力保护我们的利益,这是应有之义。
1 私力救济
所谓警告,是指权利人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律师函或者直接进行口头警告的维权方式。该种维权方式的好处是简洁高效,侵权人在收到警告后可能会迅速停止侵权行为,缺点是这种维权方式一般无法使权利人获得赔偿,侵权人在短暂停止侵权后很可能又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并且警惕性会大大提高,增加日后二次维权的取证难度。侵权人受警告仍继续侵权的,可以认定为恶意侵权,因此要注意保留对侵权人进行警告的证据。
所谓协商,是指权利人与侵权人协商解决纠纷的维权方式。一般来说权利人不愿意与侵权人协商,除非侵权人认错态度良好、权利人愿意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对侵权人来说,协商可能只是缓兵之计,故而协商要建立在证据固定的前提下,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我们不提倡使用暴力的方式维权,虽然这可能符合大众朴素的价值观,但这是违反法律的。过去我们确实有直接砸侵权人店铺案件的发生,不过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暴力维权的方式近乎绝迹。
2 公力救济
《商标法》规定,对于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指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行政手段维护商标权,优点是快捷并且能够给侵权人造成很大的打击,缺点是在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地区,当地的行政部门往往不愿意查处辖区内的侵权企业,甚至给侵权企业通风报信。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注册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产品都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针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商标权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侵犯注册商标的案件也可以进行刑事自诉,但是商标权人进行刑事自诉的案例很罕见,本文不作陈述。
在众多的维权方式中,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是保护商标权人利益最好的维权方式。究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能够使商标权人获得赔偿,其受损利益得以弥补。此外,民事诉讼还有打击侵权、预防侵权、宣传推广等作用。与其它维权方式相比,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的缺点是诉讼时间长、前期投入高。但是诉讼是解决问题最彻底的办法,可以最好地保证商标权人的权益。当然,其它维权方式也可以与民事诉讼灵活搭配,最大程度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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