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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侵权保护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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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法于2013年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在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方面,也有了质的进步,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立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不足。我国现行《商标法》基本上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并无有关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明确、详细规定,尽管仍然可从《商标法》中找到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仍然不足,存在很多的缺陷,使得未注册商标被侵权的保护力度远远小于注册商标。
(二)缺乏统一的混淆标准会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脱节。我国目前《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混淆可能性”的规定中,关于“混淆”的标准有所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从该司法解释看,对于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基本上就可以判断会使公众构成混淆。在我国司法活动的今天,已初步确立了混淆可能性原则的指导地位,而立法的如此规定显然导致了立法和司法活动的脱节,不利于法官审理诸如此类的案件。
(三)混淆可能性认定因素的缺失导致司法不公。尽管我国根据国际立法的趋势和潮流,初步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中“可能混淆”的原则,但混淆可能性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有关法律对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将导致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没有具体的制度标准,法官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将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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