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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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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在商标权的授予上,我国首先应采取使用主义与注册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从整体上扩大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其次,就商标而言,我们应该扩大商标的概念,遵循1995年德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其商标不仅包括注册商标,还包括未注册商标、商号、生产商名称乃至产品外包装、环境标志等,以便更好、更广泛地防止侵权,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繁荣经济。
(二)建立统一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建立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制度,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建立统一的可能性标准,而不是实际的混淆标准,明确规定了混淆可能性的中心地位。我们应当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标准,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以消除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公民也可以在实践中按照本标准行事,以免侵犯他人的合理商标权。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制。从我国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国际趋势来看,制定我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并在其中规定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乂。目前的分散规定和执行中的缺陷影响到各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应采取系统化和统一的规定,改变分散规定的模式,因此要尽快为知识产权法定位,确立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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