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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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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犯罪入罪的标准
立足我国目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因此,为顺应知识产权案件的有效解决,及时更新立法理念十分重要。关于我国该项权利的犯罪入罪问题,应适当降低入罪标准,使知识产权的保障更加全面性,才会避免使侵权行为人逃过刑事法律的严峻惩罚,有力打击该项权利的犯罪。例如,我国的商标刑事犯罪中的处罚就写明了过高金额的标准,不利于有用地震慑假冒商标行为,有学者对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究,表明其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周转规律,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由此可知,对于该项权利的刑法保障唯有做到以权利本位为基点,在保障私权的同时处理好市场经济秩序,才能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刑法庇护体系,在目前这个时段,针对侵害商标权犯罪的实际金额难以查明,以及对犯罪分子“以罚代刑”、“屡抓屡放”等问题的定罪量刑,可以按照制售侵权品的数目来对其情节的轻重进行判别,从而才能做到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二)扩大刑法保护范围
虽然我国至今已制定并颁行了一系列有关保障该项权利的法律法规,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就目前社会的格局来看,仍旧喜忧参半。为此,我国应该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扩充罪状,将刑法的保护范围置入到社会的边角。例如,本国《商标法》中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加害行为大致分为五种,而刑法中却只规定了三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部分加害行为欠缺必要的刑法制裁。《商标法》中规定的这四种形式即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而刑法中主要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三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对此没有予以对应,不利于有力地打击犯罪。例如在假冒商标行为中,只规定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面对该类案件逐渐增长的事态,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只限一种情形明显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因此,在我国有将犯罪情节、数额等作为刑罚处罚的标准时,理应扩充罪状,顺应社会发展局势,由此制裁对侵害该项权利犯罪行为日渐变得多样化、疑难化的情形,以更好地践行保障该项权利的义务,这有利于有效打击日益严重的侵权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以及与国际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保障的趋势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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