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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兰哈姆法》中商标意图使用申请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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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商标意图使用的法律规定源自于1988年修改的《兰哈姆法》,在这部法律中不再强调必须以真实使用商标的方式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申请人如果能证明自己对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意图使用制度的加入对于美国商标取得制度来说意义重大,因而这部法律被称为是“迄今为止最为根本性的变化”。使用意图意味着商标申请人只需具备使用商标的主观目的,而无需在申请时已经实际使用商标。
具体来说,首先,为了避免商标的恶意抢注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提高门槛的方式初步过滤掉不具有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此外,以商标意图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取得制经历的程序大致相同:必须历经审查、公告和异议程序,在某些情形中甚至要进行上诉。但是与使用取得商标有所区别的是,如果意图使用的申请通过了审查公告,被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得到注册证,而是由美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出予以核准的通知。自得到该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提交证明自己具有真诚使用意图的声明,这个时间一般是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年半。这份声明应当已经被证实是真实可靠的,同时还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商标将来投入使用的具体方式、首次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等,并且一并提交商标图样或图样的副本。如果被提交的声明经过商标注册主管部门认定通过,那么该商标将获得法律承认的专用权,如果申请人没有在得到核准通知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提交声明或者声明没被通过,那么注册申请最终不会被通过。
使用意图是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而主观心理状态毫无疑问是属于内在的精神层面领域,不具有外在可视性。从美国关于意图使用注册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来看,申请人使用意图的衡量与客观数据相比而言要更为艰难,所以必须将内在的主观意图外在化,以客观可视的具体标准来判断。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后,对是否具有真诚使用的主观意图形成了较为全面的衡量标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声明中有商标是允许在市场活动中作为商标被使用的明确说明,并且申请人能够保证其所声明的内容是真实无欺骗的,没有其他任何权利人对被申请的商标拥有在先权利。
此外,申请人的声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随时补充,没有一次性提交完成的限制;真诚使用意图的判断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来不断进行调整。而判断标准要求是具体而明确,而非抽象难以确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的证据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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