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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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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要点
在我国,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获得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也不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而是在非单位工作时间内未曾获得本单位帮助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其单位没有专利申请权,因此也不能享有专利权。
典型案例
常某是北方S大学的一名教授,在校任职期间常某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2012年1月常某从该大学退休。2013年2月,常某应A市环保局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由于研究设备只有S大学具备,所以常某在给S大学交了一部分约定的使用费后,常某就利用他们的实验室,对有关厂家提供的粉尘污染资籵进行实验和测试,并完成了“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常某便接受美国某研究所的邀请去往美国参加某项目的研究。回国后,常某才知道S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且该项发明创造已于2013年9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S大学。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常某认为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误,于是与S大学进行交涉,但S大学坚持认为该发明属职务发明,其理由是常某曾是该大学的在编老教授,研究该技术属于本职工作,并且在研究该项目时利用了他们学校的物质条件。对于S大学的说辞,常某很不清楚。听一位朋友说,常某的这项发明创造应该属于非职务发明,让常某以该项专利中请主体不合格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家评析
本案中,“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常某在S大学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但是常某是在退休一年后才接受A市环保局的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并且常某在利用S大学的实验室时,还支付了使用费,因此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常某的该项“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是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可见,常某才是该项发明创造“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人,只有常某才有资格对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成为专利权人。S大学不能作为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对于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常某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于S大学不是“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这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因此其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更不能成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常某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常某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常某应当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才有权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常某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第三,如果常某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S大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ニ)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調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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