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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服务商标作为招牌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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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要点
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它主要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別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为了规范服务行业的商标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服务商标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商标法对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赋予完全相同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同时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典型案例
方某现为南方某财经大学二年级的学生。1996年7月9日,一场车祸夺去了方某父母的生命,从此方某跟哥哥相依为命。小学升初中那年,由于家里经济拮据,哥哥为方某能读得上省一级重点中学,高中就辍学外出打エ。七八年的摸爬滚打,方某哥哥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也赚了不少钱。2005年寒假回家,方某见哥哥在县城经营了一家音像店,并以特别突出的美术体使用了“花都”标志,主要从事音像设备的销售和售后的维修。“花都”为A音像公司于2000年8月18日取得的注册商标,由于在市面上使用已久,早为公众所熟悉,而且在消费者中的口碑也不错。事后得知,方某哥哥是为了打音像店的牌子,在未经A音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花都”商标,凭直觉方某认为哥哥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又不知找怎样的法律依据去说服他。
专家评析
本案中,方某哥哥的行为已经侵犯了A音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方某哥哥为音像店的营业招牌使用的“花都”商标,在商标实践中被称为服务商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撞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的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9条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61条、第62条关于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行为的规定查处。
就方某哥哥的情况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不当之处:(1)未经A音像公司的许可,擅自在营业招牌上使用“花都”注册商标;(2)用特别突出的美术体使用“花都”商标来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而未采用简单、直白的叙述性文字表达,容易给消费者产生错觉,误认为“花都音像”与A音像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方某哥哥的“花都音像”侵犯了A音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A音像公司有权要求方某哥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切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提醒正在“为”而暂时未被有关机关发党的朋友趁早停止违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撞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ー,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兼,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賠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ー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査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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