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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的多元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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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适用——以不予注册、限制权利行使与保护为中心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中心,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行使、限制、管理和保护为主线进行制度设计,旨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促使其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服务质量,以此间接保障消费者利益。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法律制度通过侵犯商标权行为应予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法律保护,但商标侵权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无法获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责任保护。
在商标恶意抢注中,在先使用人未对其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不能适用商标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获取保护。相反,恶意抢注商标经核准注册,通常情况下可享有商标专用权保护,而且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无法适用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因此,在商标法视域内,仅能通过对恶意抢注申请不予注册核准、对已注册的恶意抢注商标不提供法律保护或者限制保护方式规制恶意抢注,以此为在先使用商业标识的被抢注人提供间接性法律保护,但这有待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方能实现。
2.《侵权责任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适用——以恶意抢注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通过对侵权责任构成、责任承担方式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实施制裁,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具有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但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须以合法权利和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也须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构成要件,而且侵权责任法侧重于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与保护,其责任承担方式也仅限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应以恶意抢注对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为条件,通过抢注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方式对恶意抢注施以法律惩戒。
但前提在于,商业标识通过被抢注人的在先使用已经产生较为重大的合法利益,方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的范围。而判断该利益是否重大的主要因素在于其为公众所知的程度,由此会导致对被抢注标识知名度要求的强化和对抢注人主观恶意因素考量的忽视。因此,并非所有的商标恶意抢注均可适用《侵权责任法》予以规制。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适用——以恶意抢注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承担为中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定位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的规定,规制和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标恶意抢注,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采取检查经营场所、查询账簿和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恶意抢注,除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没收违法商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相比于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消极、被动性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属于积极、主动性规制;较之于侵权责任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责任,更具法律惩戒的严苛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制对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须以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条件,以抢注人与在先使用人具有竞争关系为前提。因此,并非所有的恶意抢注均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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