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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两个低俗商标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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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MLGB”案
201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关于第8954893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MLGB”构成,该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有“妈了个逼”的含义,该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商标持有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利害关系人姚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7年11月,经过法院审理,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MLGB”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少数意见认为,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的现象,形成的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MLGB”尚不能构成“妈了个逼”的固定含义。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英国的“FCUK”案
1998年12月,French Connection公司通过第2184549号英国注册商标案将“FCUK”商标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包括了多种商品及服务。2004年9月,丹尼斯?伍德曼申请“FCUK”商标无效,理由是该商标违反了英国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该法条规定“违反公共政策或可接受的道德准则的商标不得予以注册”。英国商标注册局驳回了丹尼斯?伍德曼的申请,随后丹尼斯?伍德曼上诉至限制贸易实施法庭(Restrictive Practices Court)。
2006年5月,通过审理,阿诺德法官裁定,“FCUK”是“French Connection United Kingdom”的缩写,容易被人看成是英文的脏话“FUCK”一词(以下用“FXXK”代替“FUCK”),造成一定的误读,是否被认为是脏话要取决于其使用方式和语境。但是,“FCUK”作为商标还是可以为大众所接受的,因为“f.c.u.k”不是脏话“FXXK”的缩写,“FCUK”一词在发音和拼写上,均与脏话“FXXK”不同,两者不能等同。让人们产生厌恶情绪的并不是“FCUK”商标本身,而是通过文字游戏、字母的错误使用或者字母的颠倒顺序让人们产生不良的联想。同时,法官指出,在该商标审核阶段,有证据表明French Connection公司是故意运用文字游戏的方式进行品牌推广,而French Connection公司商品的消费者主要年轻人,年轻人对此类的“文字游戏”有更大的接受度。因此,法官赞同商标注册局的认定,“FCUK”仍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遂驳回了丹尼斯?伍德曼的上诉。
(三)两案的比较分析
1.关于缩略语的使用
中英两个案件的相似点之一就是,商标申请人均运用了缩略形式的语言来设计商标,使商标文字在外观上对受众产生视觉冲击,并引发一定的误读和误解。“MLGB”案中,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辩称“MLGB”是英文“My life’s Getting Better”的首字母略缩语,但法官认定,网络上早已出现“MLGB”代表脏话“妈了个逼”的用法,字母“M”“L”“G”“B”分别是“妈”“了”“个”“逼”4个汉字所对应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作为网络流行语,用汉字的拼音首字母代替汉字的使用方式是网民的一种新型语言用法,例如:用“MM”代表“妹妹”,用“GG”代表“哥哥”,用“LZ”代表“楼主”等,这种“缩略用法”主要是为了简化语言,方便交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第6.4条规定了汉语拼音的4种缩写规则,确认了用汉字的首字母缩略代替汉字的用法,并且这4种拼音缩写规则均对应的是汉字,例如:“软卧”缩写成“RW”,“国家标准”缩写成“GB”或“G.B.”,“汉语水平考试”缩写成“HSK”,王建国缩写成“Wáng J.G.”或“WANG J.G.”。③可以看出,无论是网络流行用语还是官方出台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拼音的首字母缩写对应的均是汉字,是发音符号的缩略形式,并没有将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对应英文单词首字母的用法,更没有将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对应英文单词的用法。因此,原告的辩解是没有现实依据的,只是为了蒙混过关而找的借口。
英文属于拼音文字,用字母来表示语音,现代英文字母源于拉丁字母,英文缩略语的规则一般是用英语单词的首字母代表英语单词,例如:“Laugh Out Loud”缩略为“LOL”,“Do It Yourself”缩略为“DIY”,“See You”缩略为“CU”(字母C的发音和单词See的发音相同,为简便考虑,用C代替了See)等。汉字属于象形文字,具有集形象、声音和辞义三者于一体的特性,其中通过汉语拼音来代表汉字的发音,汉语拼音是汉字注音拉丁化的产物,是辅助汉语读音的工具。原告之所以声称“MLGB”是“My life’s Getting Better”的首字母缩略语,是利用了汉语拼音与英文单词的相似性(均由26个拉丁字母构成),有意混淆两种语言符号的使用规则,不规范使用汉语拼音缩写规则。
“FCUK”案中,“FCUK”是“French Connection United Kingdom”英文单词首字母的缩略语,4个单词的意思分别是“法国的”、“连接”、“联合的”、“王国”,拆开或合并理解均没有粗言秽语的意思,但通过这4个英文单词首字母的排列组合,就形成了与脏话“FXXK”形似的标志“FCUK”,两者均由4个字母构成,中间的两个字母的顺序不同,因此容易让人产生误读。
总的说来,中英两个案件中的商标申请人均运用了词语缩略的形式,中国案件的商标申请人缩略的是汉语拼音的首字母,英国案件的商标申请人缩略的是英文单词的首字母,两个缩略语均易于使受众产生对商标的误读和对脏话的联想,有打擦边球的嫌疑,主要目的是博取大众的眼球,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满足部分消费者追求新颖、另类文化的心态。
2.关于法官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认定
中英两个案件关键点在于判断含有粗俗用语的商标是否会对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何时会上升为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公共秩序该如何认定。
“MLGB”案中,首先,合议庭多数意见考察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多数意见认为,基于网络语言形成商标标志时,也应当抵制低俗、恶俗,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争议商标在品牌定位上突出新奇前卫、与众不同,主要消费群体为猎奇心理较强、追求彰显个性的青年群体。而这些群体几乎百分百的是网络的使用者,几乎都知晓“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的指代关系,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即具有迎合低级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图。网络社交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青少年猎奇和反叛心理强烈,诉争商标对青少年群体而言含义低俗,维持注册,更容易产生将低俗另类当做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这种不良引导直接影响的是青少年群体,危害后果必将及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FCUK”案中,法官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违反公共道德,(1)应当从商标本身的性质特征出发,对于《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的适用,应当取决于商标本身的直接特性,而不应取决于商标使用的语境。(2)对《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的解释应当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持一致,仅仅在被认为是急迫的社会需求和符合比例性原则时,方能拒绝注册该商标。对拒绝注册的任何怀疑都应当充分考虑言论自由,如若没有违反言论自由,则应当予以注册。(3)只有当标志明显违反被大众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时,方能适用《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仅仅造成了一部分民众的不适,不足以适用该条款。法官紧接着论述道,若使用标志会对特定群体的宗教信仰、家庭或社会价值造成明显破坏,使该特定群体感到愤怒或被侵犯时,可以适用《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另外,法官认为,在文字商标的注册上,公众对词语本身的使用以及对词语的变造均需要符合《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即使一个单词最常用的意思不违反公共秩序,但这个单词具有其他俚语的意思也不得被注册为商标。④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决的末尾提到,截至2005年1月,FCUK品牌的服装已经销售了1600万件,其他产品的销售额达到6000万英镑,在英国境内已经设有6300家营业点,在大型购物商城诸如John Lewis、Harrods、Boots中都可见到FCUK的店铺;FCUK品牌的衣服曾刊登在《每日电讯报》的头版,⑤FCUK品牌服装的销售人员表示,并没有觉得FCUK品牌品味低下,更不具有冒犯性;《Vouge》杂志的主编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⑥截至2004年11月,《Vouge》杂志已经刊登了FCUK品牌的广告长达7年之久。⑦
法官在审理的时候“FCUK”商标已经被注册,其商品已经进入市场。笔者认为,此时英国法官根据市场销量及用户反馈来判断商品是否违背了公共秩序的说理逻辑是不太恰当的。因为,商品的销量与商标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商品销量大并不能说明商标不违反公共秩序,而只能说明该商品受到部分消费者的欢迎,而商品受欢迎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商品的质量过硬,商品的性价比高等,商品的商标吸引人只是商品受欢迎原因中的一种。而且,尽管该品牌商品有庞大的消费群体,但并不阻碍该商标对其他民众造成不适感,因为人们可以在市面上看到印有“FCUK”的衣服、饰物,自然会导致部分人误读成脏话“FXXK”。与此相似的是,在“MLGB”案中,原告诉称,“MLGB”品牌的服饰具有良好的销售记录和纳税记录,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法庭的少数意见指出,“MLGB”商标在取得注册之后,商标权人基于对行政授权行为的信赖,在商标的推广、宣传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争议商标实际持续使用并有一定规模。尽管最终少数意见未被采纳,但这表明我国的法官与英国法官同样都对商标产生的经济利益作出了考量,而英国法官更倾向于维护商标在市场中已经形成的经济利益。
简言之,“MLGB”案中合议庭的多数意见更加关注商标对社会秩序、公共情感所造成的派生影响,特别是对特定人群的影响,多数意见倾向于用裁判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抵制低俗、恶俗文化。而“FCUK”案中的法官更加关注商标本身的特性,同时也要考虑商标在市场中的普遍反响和经济利益,只有在商标显著地侵犯了特定人的价值观和情感,方能认定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否则,应当充分保护商标申请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两国的法官均未对“公共秩序”、“道德风尚”的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含有低俗用语的商标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价值情感时,可以认定为违反了“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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