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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被他人以组合或部分组合形式使用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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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要点
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例如,文字和图形,文字和记号,或文字、图形、记号三者的结合等,都能构成形象生动的组合商标,但是下面几种情况则并不属于组合商标:以文字与字母组成的商标;文字或字母的变形构成的商标;图形与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它们分别属于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而如果文字与图形毫无联系,如图形是一只虎,文字却是“羊”,则就会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达不到组合商标的效果。并且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会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因此,组合商标的设计与使用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常识、自然规律等。
我国司法实践对组合商标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比较严格的,即只有在侵权人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了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时,会认定该商标侵犯原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是特指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几个组成部分全部放在一起使用或两两组合使用。
典型案例
“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于2008年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册核准,取得了由“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 LIMEIREN”三部分组成的注册商标。然而,就在该公司发展得如日中天时,A公司却将“丽美人图案”加英文字母“ LIMEIREN”的标识用在自己的化妆品上进行宣传,导致顾客和代理商都误以为A公司就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而向该公司订货;与此同时,“丽美人”化品公司也接到了很多投诉,反映“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要求退掉代理服务、退还产品。经过调查,“丽美人”化妆品公司发A公司假冒自己商标的事实,遂认为A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损失共计50万元。但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感觉自己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想要求增加赔偿。
专家评析
案例中,“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 LIMEIREN",三部分紧密组合,就属于很优秀的组合商标。
A公司将该组合商标在产品中使用并对外进行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此公司即为彼公司,该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相同或近似”以及造成误认等条件。因此,A公司组合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确已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发生商标权纠纷以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协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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