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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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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将使用标记作为一种强制义务而要求某些商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加注的历史可溯及13世纪。
在现代意义的商标法律制度产生之前,在商品上使用标记的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为履行义务而加注标记的,如埃及出土的陶器上的标记,英国13、14世纪的面包房、银匠铺等在自己的制品上使用的标记等,均属此类;二是不具备法律意义的自我标识,即商人们用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以示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种标记正是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的前身,但在当时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可保护性。中国宋代的刘家“白兔儿”标记即是。活字印刷术在欧洲推广后,德国的一些出版商在自己的出版物上加注的特殊标记也应被视为此类。
真正的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历史开始于17世纪,其标志是1618年的英国判例。而世界上第一部商标立法则至19世纪初オ产生于法国,比专利法与版权法的产生晚了许多年。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首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保护。而在此之前的1803年,法国已经颁布了一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09年,法国又颁布了第二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并再次申明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的相同法律地位。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为系统的单行商标法,即《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以“注册”为基础的商标法律制度。1862年,英国也颁布了成文的商标法。美国、德国等也于19世纪后期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商标法。
综合性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WTO已把多边贸易体制扩展到了知识产权领域。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并取代了1947年由23个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签定的关贸总协定。WTO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规则体系。WTO的成立,开拓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新阶段,首次将知识产权纳入WTO管辖的范围,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re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 TRIPS在以往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定崭新的国际保护规则。它包含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七大主要类别,每个领域都有各自分别适用的最低的保护标准。TRIP还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总则和基本原则、救济的程序和措施,以及WTO成员间的争端的解决办法。TRIPS,作为建立WTO马拉咯什协议的一个部分,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现在的国际专利制度保护不仅由WIPO公约约東而且也为WTO公约约束。 TRIPS协议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和贸易的联系变得十分突出。
所有的发达国家在1995年已经实施了 TRIPS协议的原则,换句话说,实施了WTO协议。其他发展中国家,如以色列、墨西哥、印度、巴西和韩国被给予了5年的宽限期并被强制在2000年前实施 TRIPS。最不发达国家还有5年的宽限期。这些最不发达国家包括49个国家,34个在非洲(如乍得、尼日尔、莫桑比克、坦桑尼亚或苏丹),14个在亚洲(如尼泊尔、不丹和缅側),1个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这些现在已经是WTO成员国的国家,可以在2005年前实施 TRIPS协议。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80个左右,可见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
如果发生不履行条约的情况,抗议可以提交到WTO来争辩,个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WTO可以建立一个包括三个成员的咨询委员会并且上诉可以提交到由一个七人组成的委员会。如果两审决定有关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它可以决定在国际贸易领域制裁该国,如允许对来自该国的进口产品不予减少关税。换句话说,制裁不仅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而是所有的WTO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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