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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标志)的法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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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标志)的法律保护原则
品牌名称(标志)与商标名称(标志)合二为一时,品牌名称(标志)即可以通过商标法达到对其加以有效保护的目的。但在品牌名称(标志)与商标名称(标志)不一致时,此时商标法只对商标名称(标志)施以保护,而品牌名称(标志)的保护则需要运用其他原则,具体如下。
(1)进行主动和事前保护。企业的品牌名称和标志要想取得主动和事前的有效保护,最重要的是实现品牌名称向商标名称的过渡。按照中国的商标法,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而未注册商标是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因此,将品牌名称特别是那些已成为名牌的品牌名称,转换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商标名称和标志,对于有效地保护品牌是一条重要的原则。
(2)进行事中和事后保护。对品牌名称(标志)进行法律保护还有一个原则就是事中和事后保护。事后保护的基本含义是:当一个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独特意义的特有名称(标志)被侵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寻求对其具有资产性的名称等进行合理的保护。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种商品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具有品牌保护意识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应在积极注册商标的同时,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品牌名称和标志。在品牌经营过程中,还应密切注视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侵犯本企业品牌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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