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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保护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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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迄今为止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中涉及范围最广、内容最全面、保护标准最高的多边协议。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将对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厂牌(商号)品名制度的调整和制定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TRIPS在重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其次,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所谓最低要求并非降低保护的标准,事实上协议要求成员方承担的义务比《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还要多。最低标准是指必须达到协议的一系列规定,含有一般义务的意思,成员方如愿意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广泛的保护是允许的。再次,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救济措施,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
TRIPS和《巴黎公约》对企业名称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厂商名称属于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厂商名称无须注册,也不论其是否是商标的一部分,应受到所有成员方的国内保护。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包括已有的厂商名称权和版权等,在商品进口时,对非法标注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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