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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法律制度和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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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的产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极为艰难的历程。虽然,商标在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但是商标的保护却相当滞后。同时商标早期立法还带有浓郁的殖民地色彩。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一些帝国主义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包括了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光绪三十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此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1930年国民党政府另行颁布了《商标法》,这部法律经多次修订,目前使用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第一部商标法一样,这两部也具有半殖民地性质,其内容多是直接抄自外国的商标法,而当时的商标注册人中,大多数为外国人。
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也以以下的历程为标记,大致分为三个阶段:①以1950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随后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第一个阶段。该条例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在当时,它一方面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扶持了我国民族工商业;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商标特权,清除了商标领域的混乱现象。它在我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②第二阶段以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发布的《该条例实施细则》和沿用至1989年的《商品分类表》为标志,该细则规定了商标的全面注册原则,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在这一阶段,与其说是对商标的保护不如说是对商标的管理。③第三阶段即现行商标法的阶段。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商标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年3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部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专有权为核心,反映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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