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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的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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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代商标史料记载,清末时期的商标法规,最早是从清末中央政府和一些帝国主义列强所签订的通商条约中反映出来的。而当时要求制订商标法规,保护自己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不被别人假冒的动机和想法,最早是由外国在华商人向清末政府提出的,而并不是中国人自己提出的。1862年9月5日,中英两国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由清末政府特派工部尚书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为全权代表与英国办理商约权大臣詹姆?马凯在上海签订。该条约共有16款。其中的第七款,英国方提出在中国由山南、北洋大臣,在其各管辖的境内,设立牌号(即商标)注册局所,在业务上交由海关进行管理。1903年7月,清末政府设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理商务活动的机构——商务部,并计划在商务部内筹设商标注册局。同时开始履行中外签订的保护商标的法律条文。1904年2月2日,海关总税务司复函外务部且奉外务部要求,按照中英《续订通商行船条约》第七款具体条文,已将拟订牌号注册章程开列大致内容,交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楷等先酌请拟订详细办法。后经裴式楷等2个多月的起草,拟订了一份名叫《商牌挂号章程》商标法规,全文共13条。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商标法规的原始稿。从这个商标法规的具体条文来看,它完全只顾及英国商人的利益,而且还带有很浓的殖民主义色彩。
可见,虽然该章程是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规,但是在这个时期商标制度依然受到衰弱政治的影响,并未能切实地保护中国商户的利益,不仅成为外国在华商人追逐利益的工具,而且成为清政府丧权辱国的另一个清晰体现。应当说在这个时期我国商标制度没有很大的进步和飞跃,而是暂时停滞了发展,成为中国商标制度发展阶段中的一个迟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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