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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权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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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从17世纪开始用普通法及衡平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之后,在以后200多年里一直以禁止假冒他人的方式间接地保护商标权。英国1862年颁布的第一部成文《商标法》并没有引进注册制。1875年引进注册制后,对于未注册的商标仍旧靠禁止假冒商品及靠普通法保护;对已注册商标则同时给予传统保护及成文法保护,即双重保护。这样未注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待遇上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起诉,即后一种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其商标被非法使用,无论使用效果是假冒了他的商品或是其他情况(如在广告中使用、未经许可而进口带其商标的商品等)都有权起诉。
英国商标法的来源与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不同,来自侵权法。英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3年颁布的。这部法突出反映了它来自侵权法的这个特征。它规定,“任何人都无权拿自己的商品假冒别人的商品”,这是英国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之后对商品作为一种有形财产被侵犯而不是对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作出的判决。
英国对注册申请的审查比多数其他国家都更严格,也更费时间,能够取得注册标记的范围也比较窄,例如,至今服务商标尚不能取得注册。英国在审查注册申请时主要是确定商标是否有识别性以及确定识别性的程度,其次确定商标是否不具有欺骗性,此外还要看它与法律、公共秩序、在先权利等是否有冲突。其中仅仅对欺骗性的一项审查里就分为十多个审查项目。因此,在英国,虽然注册商标受到双重保护,却仍然存在着大量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为7年,可以无限延展,每次可延展14年。
英国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这点和美国相似。能够在A部注册的必须是以特殊方式表示的公司名称、人名或商号,或是创新的词或字及其他具有识别性的标记,但不能是直接提示商品质量或特征的标记。能在B部注册的,识别性可以差一些。有些字或词虽然在注册审查时被判为无识别性,但鉴于它在使用中可能产生识别性,也可以先在B部注册。如果使用七年后被认为具备了识别性,则可以上升到A部。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比B部的范围要广泛些。已在使用中产生第二含义的地名不仅能在B部注册,而且能在A部注册。英国的大地名如“利物浦”、“约克雪”等,都获得了在某些商品上的商标注册。
在英国,注册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无论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都必须在专利商标局登记并获准,才能有效。未注册商标可按普通法转让或许可,无需在任何部门登记。转让中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的权利范围一样,仅仅有权对假冒其商品人的起诉。注册商标可以连同企业信誉一道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未注册商标必须连同企业信誉一道转让方能有效。如果未注册商标和与它共同使用的注册商标同属于一个所有人,在转让中一起转让了,那就可以不连同企业信誉一道转让,但公告商标权在转移时,要连同未注册商标一并公告。
尽管英国商标制度很完备,但它仍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1)靠使用和注册都可以获得商标权的制度,存在一个最大的缺点:国家不可能对市场上使用着的商标有过全面的统计,因此没有供新的商标使用人参考的全面记录。这样,新的商标使用人事先无法知道他会不会在贸易中同其他商标权利人相冲突。
(2)按英国《商标法》第十二条,用于同样商品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能排斥在他之后的使用人获得注册;已注册的所有人,则不能排斥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在其他一些国家(美国)也是如此。但在英国,只要经过法院或专利商标局同意,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别人已将同一商标注册后,在商标注册处注册成为“共同使用人”。所以,英国不仅存在共同使用人,而且存在共同注册人。这样的“商标专业权”只能是“所有权”了。
(3)英国批准一项商标注册的时间很慢,有时竟长达数年,相当于批准专利的时间了。
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英国只参加了两个专门的国际公约,即《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得里协定》及《尼斯协定》。
英国、法国、德国等加入了欧洲联盟,由于欧盟国家每个会员国都有他们自己的一个商标法,各有其不同的商标审查程序和标准。此外各国的商标保护时间长短不一,就会造成一个商品在行销到不同的国家时面临到不同的制度,导致商品流通的困难。于1996年欧盟建立单一商标制度及欧盟共同商标制度(CTM)。建立这个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把欧洲会员国的商标制度统一起来,就好像欧洲联盟变成一个国家,一个会员国就好像国家中的一个省,厂商要取得联盟商标只要向此机构申请到一个单一的、共同的商标,对所有欧盟的会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典、英国、西班牙、爱尔兰等)都能通用取得保护。
欧盟商标法的主要内容:
(1)采取注册保护原则——厂商一定要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保护。
(2)保护期限——10年。
(3)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图样、文字、声音、颜色,产品的包装、外观。
(4)注册审查——只审查绝对不可注册的要件,商标只做形式审查,即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但是否和其他的商标相似则不在审查范围。注册的商标和别人相类似同样也能通过注册,但是公告之后如第三者提出异议,才进行查证,败诉的一方要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要设计特殊性的商标以减少被异议的可能性。设计之后再做一次查证,以免注册后才发现已有近似的商标。
(5)注册权的撤销——商标在注册五年内必须使用,不使用则依权撤销,撤销是在会员国中撤销;且只要五年内在一个会员国有不使用的证据就成立。商标在会员国内流通超过五年就不得撤销,除非商标的使用者欺诈消费者,则可以宣告无效。
(6)西班牙是国际局所在地—一该局本身就是主管商标和新式样的机构(专利属欧洲专利局,设在德国慕尼黑)。
(7)申请共同商标费用——申请欧盟共同商标的费用不只是规费,也包括代理人的费用。如身是非欧盟会员国,要先通过欧盟中有资格办理商标的代理人负责在欧洲当地申请。申请商标类别是采用国际分类,申请三个类别为900多美元,之后每加一个类别则加260美元,异议加500美元。申请之后因故放弃要付260美元。申请之后没有异议产生,正式注册要付注册费,注册费在三个类别以内是1 420美元。以后每加一个类别要再付260美元。欧洲代理人的费用另加,因此申请欧盟共同商标的费用非常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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