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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充分利用和开发知识产权信息来为国家创新体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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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对社会技术进步的信息化功能。除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这两种知识财产的形式,专利(在我国包括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财产,想得到法律保护,其前提就是其创新的内容公开化。由此,在向社会贡献创新点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法律有关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传播的宗旨也保证了研究开发利用知识产权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者完全可以参考有关知识产权信息,避免走前人走过的老路,在前人创新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这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基础功能。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特征是对市场的垄断,因此,知识产权信息还可以引导技术创新的方向。实践表明,知识产权的热点一般是技术和市场的热点,一般是技术和市场发展方向的直接反映和预示。对于专利来说,一个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是反映这个领域技术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专利申请量越多,说明这个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越活跃,技术发展速度越快,新技术新产品也就越多。
一般认为,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一方面可以在充分掌握现有技术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开发,使创新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在实现创新的过程中较为准确地把握技术发展的方向,以避免走错技术开发的方向。
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在国家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中,以制度化规范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是有效途径,也是避免国家投资浪费的重要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表明,世界上90%以上的技术创新都反映在专利文献中,而且有些技术创新只反映在专利文献中。如果一项研究是在没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基础上开始的,我们无法想象其科研方向、研究进程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其研究的水平。更有惨痛的教训表明,在没有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其研究的最后结果竟然会是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使国家投资完全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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