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基本理念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英美法系以美国最具代表性,其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性赔偿,同时也区分情况附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惩罚性”,最终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赔偿数额不以实际损害为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故意的、恶意的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它是在补偿性赔偿金之外,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额外款项,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更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 2.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赔偿原则的立法参考 以美国知识产权立法为例,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立法例并不少见。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35 U. S. C. 292)专利为他人所有却谎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这种专利的,产品没有专利却谎称具有专利的,或者谎称已经申请专利或专利审查正在进行的,应罚款500美元。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要求罚款,其中罚款的一半归起诉方,另一半上交国家。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在美国则是在1784年的genay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17世纪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④20世纪60年代以后,惩罚性赔偿开始适用于产品责任。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不少学者开始意识到过多地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有其负面效应,开始主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改革,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经过理论和实务界的努力,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更加理性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