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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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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明责任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中对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均规定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说明。该司法解释将证据保全的条件限定为:第一,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第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证据的灭失和销毁是非常容易的,特别是在涉及计算机软件和网络的案件中,有些证据会稍纵即逝,因此满足证据保全第一个条件是相对容易的,但这并不足以使法院同意进行证据保全:第一,很多证据是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或者在公证机关的协助下取得的,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远比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方便快捷,且经公证的证据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第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无法收集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更加符合“当事人主义”下民事诉讼对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第三,降低证据保全的门槛容易使当事人滥用请求权,增加法官办案负担,加大诉讼成本。因此,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该证明责任须由申请人承担。
2.申请临时禁令的证明责任
临时禁令,是指在实质争议解决前,为了预防即将发生的侵权或者防止侵权损失的继续扩大,法院根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颁布的要求被申请人实施或者禁止一定行为的强制命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要想使其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得到法院批准,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即侵权可能性的存在。因此,与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相同,相应的证明责任也是由申请人负担。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来说,在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时,同样应采用较高的标准,理由如下:第一,从诉前禁令本身的属性看,这是一种明显向权利人倾斜的制度,只有从严掌握,才能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而导致过度失衡;第二,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该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都不成熟,而且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都有权受理诉前禁令案件,为了防止各地法院标准不一和当事人滥用诉权,必须从严把握认定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法院审查诉前禁令申请时,应依职权对证据表面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合理地认定证据的效力。即使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抗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要达到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程度。法官通过审判经验和内心确信,依据申请人单方提交的证据,基本可以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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