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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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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存在及权利人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所以与物权、债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相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是否存在及权利归属、权利人的确定等问题更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认定权利的存在及权利人时,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承担,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原则。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需要申请注册、批准、登记的权利,一般以权利证书作为认定权利存在和权利人的依据;而对于著作权法等法律没有要求强制登记的权利,则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和一般生活经验予以认定。
(2)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法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根据原、被告在诉讼中的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判断,对被告实施的行为性质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不等于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前者只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的违法性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而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并非知识产权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法官在对侵权行为认定时,应重点围绕侵权行为的有无引导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进而判断证据,以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
(3)侵权责任
某一行为是否造成具体的损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属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也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而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过错的认定,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样化,应当针对具体的侵权形式、社会危害大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区别对待。如有的侵权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享有商标权、专利权或者在权利人已经明确警告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供判断,在此情况下则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主要审查被控侵权人是否违反了善意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的,则考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4)损害后果
由于权利客体存在无形性,与侵害物权、人身权等类型的侵权案件相比,判断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导致的具体损失数额确定等方面更加困难,当事人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的难度较大。而在诉讼过程中,相关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能否胜诉、能否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查当事人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后果提交的证据时,应当尽量谨慎,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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