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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行政保护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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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在“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四川古蔺郎酒有限公司寻求行政保护的全过程, 几乎没有缴纳什么费用。涪城区工商局在处理本次商标侵权纠纷过程中所需开销均由国家财政负担,无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由工商局完成,当事人无需雇请律师;查封、扣押都是工商局依职权主动实施,当事人也不必提供财产担保。这些措施都极大地减少了商标维权的经济成本。如果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情况则大为不同:当事人不仅要缴纳一笔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因为要雇请律师,承担一大笔律师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用于调查取证的差旅费和调查费;如果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于商标案件可能会涉及鉴定和评估,这些费用也是要由当事人来负担的。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权利人面对的往往是不特定多数的侵权人,维权压力较大,因此相比而言,通过行政保护的方式来保护商标权,无疑比采用司法途径要经济实惠得多。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遇到侵权问题时,往往优先选择行政保护,不到万不得已,不到法院打官司。
根据《商标法》第54条的规定,作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各级工商局,有权依据其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工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不以权利人是否举报为前提,即使没有接到权利人举报,工商机关认为侵权行为有查处必要时,也可以决定查处。其次,工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不受权利人举报范围的限制。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具有多样性,工商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执法手段也有多样性,工商机关一旦受理权利人的举报并立案,就不再受举报范围的限制,而是依据职权并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种行政执法手段,按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情况中,工商机关在对某一商标侵权案件的执法过程中,经常也会同时查处到对其他的商标侵权情况,或者在对使用某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查处中,又发现有伪造该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工商机关都可以无需再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而是依据职权,主动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而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方式则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才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诉讼程序。且诉讼会被限制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不会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对侵权事实的认识情况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必然会因为认识情况的限制而有所偏差,因此相比而言,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更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体系品种众多,内容庞杂,因此,在行政管理方面,世界各国也都没有将所有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样,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也需要由熟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来进行。目前中国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并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的知识产权培训,在承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方面缺乏专业水准。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外,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著作权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利局管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农业及林业管理系统、医药管理系统、国家质量与技术监督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也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这些部门所具备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便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更好解决。
正是因为商标权行政保护的上述优点,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从1983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各类违法案件48.7万件,商标执法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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