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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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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我国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形成的经济根源。
(一)对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评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国力有限,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助于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需要重点建设的特殊领域之中,从而迅速搭建起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基本框架,为国家经济建设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从1953年开始实施的“一五”计划就比较好地体现出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由于有了“集中精力办大事”的经济制度保障,我国在短短5年内,完成了由苏联援建的156项重要建设项目,建成了一批骨干企业,从而为我国的工业体系建设搭建起骨架,直至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2)计划经济体制有助于在特定时期内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旧社会留下的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需要尽快解决,顺利渡过难关。同时,作为一个有着数千年中央集权传统的大国,加强和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从中央到地方的号令畅通与落实是国家稳定的基本经验。因此,面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困难、通货膨胀的困难状况,国家逐步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加强了在经济领域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克服经济困难方面还是有很多成功经验的,我国从1949年开始仅用了1年时间就基本解决了通货膨胀问题,仅用了3年时间就使国民经济走出低谷,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3)资源配置无效率和限制了企业与个人的发挥。尽管计划经济体制在历史上起到过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经济发展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如果国家的参与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产生的作用就会走向初衷的反面。
首先,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有所限制,一般不应该超出宏观领域范围。市场应当在微观经济活动中起到基本调节作用。计划经济体制否认市场的主要调节功能,而是大量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来配置资源,把本来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权利收归国有,由行政机关包办运营职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统得过死”的弊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还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误认识,即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只有坚持计划经济体制,才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种认识在很长时间内干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长期存在。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商标行政管理的空前强化
1.计划经济体制下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先后担任商标行政管理机关。1949年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下设私营企业局,主要管理私营工商业。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外资企业局以及各地先后成立的“工商局”,在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间,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监管私营、个体工商户和外资企业,同时在扶持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恢复生产经营,组织物资交流,平抑市场价格,保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商标注册工作也是其工作职责之一。
195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私营局与外资企业局合并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政务院直属。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局。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加强对私营工商企业的行政管理,对它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调整公私关系,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对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负责工商企业登记、个体工商业登记、商标注册、度量衡管理、发明审定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各地工商局也先后将对国营商业领导、管理的任务交给商业局,改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开始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主要用指令性计划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活动与企业经济行为。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建设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加速工业化进程等起了很大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商品经济,排斥市场监管,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仅局限在管理农村集市贸易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削弱,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销、合并。尤其是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工商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工作陷于瘫痪。1969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中央到地方,机构相继被撤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商业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数合并到商业局。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开始得到逐步恢复。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恢复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同时,各地工商机关负责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商标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计划经济体制下商标权的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由中央私营企业局负责全国商标的注册和确权工作,商标权侵权行为则交给法院管辖。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不断加强,商标逐渐演变成政府加强经济管理的手段之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于1954年3月发布命令,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登记,这实际上推翻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自愿注册原则。1957年,又颁布实行全面注册的意见,要求还没有办理商标注册的企业必须在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商标注册,这成为我国推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的滥觞。
从自愿注册到强制注册的转变,实际上是基于一种认识,即国家有责任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产品的质量,因此加强商标管理将是国家实施产品质量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在这种认识下,强制要求所有企业都被纳入商标行政管理系统之内也就不足为奇了。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不过是把已经实施的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用更高级别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而已。
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空前强化。1979年,工商机关又在全国推行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即所有商标的注册申请均由设在北京的商标局负责,地方工商机关负责商标执法工作。在1982年《商标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商标注册是否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仍然引发了很大争议,最终还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重新确立了自愿注册的原则。但是,法律又规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品仍然实行强制注册,这可以被视为在当时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一种妥协。同样,《商标法》保留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权限,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在当时经济转轨的历史背景下,旧有计划经济时代纠纷解决方式在纯民事纠纷领域的保留。
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空前强化的商标行政管理色彩,使商标原本应当具有的权利属性基本丧失,沦为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计划经济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在随后的《商标法》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自然也就充当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从而影响并最终形成了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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