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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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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起步较晚。1985年3月19日《巴黎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后,地理标志商标(即公约中的原产地名称)问题开始进入我国法律调整的视野。1986年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问题首次出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文件中,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多次就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问题发布指示。加入WTO后,我国为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在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增加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规定。另外,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和2007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均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保护。由此我国形成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三种并行体制,即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和农业部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除此之外,地理标志商标还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一般保护。
随着我国地理标志商标立法的逐步完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实践也取得了明显进展,越来越多的名优土特产获得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生了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面临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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