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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权威认证的标志能随便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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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01年,安徽省一家粮油加工公司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带有特殊字样的粮食包装袋。这个包装袋有多么特殊呢?特殊之处在于包装袋上有四个字——绿色食品。
后来,当地的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上无意间发现这个包装袋,当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当得知该企业未经专业机构许可,擅自印制含有“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袋时,马上对其进行了查封并处以2500元的罚款。请问,“绿色食品”这几个字为什么如此敏感?难道不能随便用吗?
案例分析
“绿色食品”这几个字的确非常特殊,要想使用这几个字,必须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因为并不是什么食品都符合“绿色食品”的认证标准,擅自使用该标志有可能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该标志已经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绿色食品”标志统一由中国农业部负责颁发和使用管理,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如果想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到农业部申请,接受相关的质量检测和考核,否则不允许随便使用这一标志。
案例启示
(1)对于特殊字样的标志,企业经营者一定要考虑其特殊性,不要想当然地使用,否则,很容易给自己惹上麻烦。
(2)千万不要抱着“占便宜”“搭便车”的心理,认为挂一个“绿色食品标志就会增加产品的可信度,这种投机心理应该早日放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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