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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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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诺基亚公司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多次、大量销售非原告原装生产的手机侵犯了“NOKI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 其所销售的手机只是对原告原装手机进行翻新而已。由于先前购买的二手原装手机过于陈旧,故被告更换了外壳或维修了部分零部件,但其所替换的外壳与零件仍为原告生产,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法院认定,被告销售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析】在诺基亚诉深圳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深圳某公司销售非原装诺基亚手机侵犯诺基亚商标权。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深圳某公司“翻新机”是否侵犯诺基亚公司商标专用权。旧手机翻新行为的定性,乃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要素。如果将翻新行为定性为维修,被告维修并出售二手手机的行为可能就落人侵权范畴。反之,如果翻新行为属于再造(重新制造),则被告“生产”二手手机时未征得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就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判决结果最终支持了诺基亚公司的诉求,但仍然有学者认为法院的理由忽视了商标权用尽原则。这起商标侵权案例看似简单却掺杂了诸多复杂因素,引起了社会对商标权保护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对判定购买者对商品做的一些改变是否属于影响商品品质的再造的方法或标准的关注。上述方法或标准的确定可排除商标权用尽原则在某些个案中的运用,同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如产品基本部件或形态发生改变、或可能使消费者怀疑商标权人的产品原本就质量低劣、从而影响对商标的信任度,商标权人可以禁止这种销售而不受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限制,这对我国商标法的司法实践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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