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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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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将商标权的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依照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即成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若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我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当然,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商标权的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继承,公司企业分立、合并等方式从原商标权人处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的单一主体、共有主体与集体主体
1.单一主体。商标权的单一主体是指商标权人是单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共有主体。商标权的共有主体是指共有一个商标权的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将共有主体分为原始共有主体和继受共有主体,《商标法》第5条规定的就是原始共有主体;从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也可将其分为共同共有主体和按份共有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标权一般为共同共有。共有商标权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形成,即各共有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或共同受让而成为共有商标权人。作为客体的共有商标不被划分为若干份额,共同共有的各商标权人对其共有的商标平等地享有不可分割的权利〔1)。一般来说,共有商标权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商标权或处分共有商标权的任何部分。当然,商标权本质上毕竟是一种私权,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各共有人也可以按份共有同一商标。对于通过合同设立的共同共有商标权,各共有人可以提出分割请求,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割和转让,但对此种转让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我国法律目前未作明文规定。
3.集体主体。商标权的集体主体是指商标权的主体是一个集体,该集体的所有成员或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民事主体都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主体其实就是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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