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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期限、续展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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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世界各国对于商标权的期限作出了长短不一的规定,基本上集中在5~20年之间。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续展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制度。
保持商标权长期有效,不仅有助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努力培育驰名商标,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和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世界各国都有商标续展的规定,但续展的方式各不相同。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在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不会自动续展,而是要由商标权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此外,我国法律对商标续展的次数并无限制,因此商标权人可通过不断申请而获得注册商标的永久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又称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消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注销和撤销。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人的原因引起的商标权的终止。此种情形下,导致商标权消灭的原因来自商标权人,商标主管机关仅仅进行备案。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销包括以下情形:
1.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2.过期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监管部门注销其注册商标。
3.无人继承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因注册商标主体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关闭,或者因注册商标主体死亡而在法定期限内无人继承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主体死亡或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主体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立即终止。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商标权的终止,可由商标主管机关主动行使行政监督权引起,也可由权利人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进而启动监管引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法使用撤销。即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违法注册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条款,或以欺骗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所谓恶意,是指注册人在注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驰名商标的存在。
3.争议撤销。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应否核准有争议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争议提出的期限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注册满5年后,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两者的区别是:①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注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②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权利人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注册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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