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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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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作品的传播、利用,各国著作权法普遍实行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某种方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一)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直接、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著作权法的规定,是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的直接法律根据,对于著作权法没有作出规定的,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2.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使用人要想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3.作者有权事先声明其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若没有明确作出声明的,则法律推定作者同意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可因著作权人的声明而排除适用。当然,声明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采用默认方式。
(二)法定许可的情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著作权法》第43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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