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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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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性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主体平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利的转移皆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虽然知识产权法中也包含了一部分具有公法色彩的法律规范,例如专利与商标的申请、审批等,但是这些规范只是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性规范,并非知识产权法的核心部分,因此并不会改变它的私法属性。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某个法律部门。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特点,没有编纂法典的传统,因而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合同法等各为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足为奇;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但在对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单独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典》,例如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更多的国家是制定相关的单行法。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是否纳人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则有不同看法。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主要有如下观点:
1.分离式。主张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使之完全独立于《民法典》。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自成体系,其中除了私法性质的规范,还有很多公法特色的规范,难以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例如《法国民法典》就只字未提知识产权,然后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郑成思教授曾经一度不主张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编入《民法典》,而应当法典化,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但是后来改变了原来的立场,同意将知识产权法纳人《民法典》。
2.独立成编。主张将知识产权法整体作为一编纳人《民法典》,以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例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为“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该编共以3章78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我国学者徐国栋教授即持这种观点。
3.链接式。主张在民法典中仅仅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成链接状。我国学者吴汉东教授即持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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