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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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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可见著作权人死亡时,著作权可以成为被继承或被遗赠的对象。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被继承、遗赠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至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这表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没有成为著作人身权利的主体,不能积极地行使人身权利,如更改署名、修改作品等,但有权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发表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双重内容,法律对之作了特别的处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倘若著作权人死亡而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则:①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其著作财产权首先由该作品的其他合作作者享有。②如果该作品并不是合作作品,或者其他合作作者已先去世的,按照《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其财产权应当归于国家;作者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其著作财产权归集体组织;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由合作作者或国家集体行使和保护。③若作品尚未发表,而原件被第三人合法拥有,那么该第三人得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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