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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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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具体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传播者与读者、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后来分别于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地域和主体两方面。
1.著作权法的地域适用范围。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其效力原则上及于我国全域,但不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作品,不论作者的国籍如何,都依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特殊情况下,对发表于境外的外国人的作品也提供相应保护。
2.著作权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可适用于著作权法;
(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可适用于著作权法;
(3)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可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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