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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竞争法的多法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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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学者所言,“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都并非单纯的私法,而是越来越多体现了公法的因素,有专业执法机构的主动介入,因此兼具公法、私法的性质。”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这一点已得到国际公约及国内外立法的一致公认。
如我国《民法通则》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列入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加以专门规定。作为一种财产权,法律对其橫向的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私法规范进行。同时,由于商标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商标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商标利益分配机制,这种平衡机制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才能获得实现,这就表现为在各国商标立法中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法性规范大量存在。如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多属公法规范,这些规范为确认和保护私权服务。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也是一种私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私法,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最开始是通过侵杈法来调整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引起的纠纷。
“美国1938年《侵权法重述》第708条到第761条涉及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表明在当时,不正当竞争仍然属于侵权法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本身是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采取的方式是通过赋予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获得私人救济的权利来矫治曲竞争的行为,以促进自由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侵犯其他竞争者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亦存在大量行政管理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都是确立和保护私权——民事权利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于市场主体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予以保护的法律,商标法的确也是对市场主体制止他人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予以保护的法律,两者在权利性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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