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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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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立法目的上都具有多元性特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法。”这一条款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立法价值的多元性;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呈结构化。在立法价值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以促进公平有效竞争;在保护的利益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商标法》第1条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上两个特点在商标法中同样存在。
《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从商标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亦呈现多元化,包括保护商标权、保护消费者以及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在两部法律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中都体现出明显的价值取向的层级性,即保护私权是工具,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方为立法最终目的。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保护的实际上是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作为经营者,其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他人利用其经过诚实劳动获得的竞争利益非法牟利,不管有无专门法进行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经营活动的基本法都应当支持经营者获得救济。而在商标法中,表面上法律保护的是商标权,但商标权保护的目的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即保护商标权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旨在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即“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利益,并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商标法表述的这一宏大目标可以理解为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对于商标法在立法目的上的这样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因果关系,正如学者所云:“由于商标权的保护,舍不正竞争之取缔不为功,故宜特别强调商标制度旨在维护产业间之公平竞争。”
商标法的多元价值在我国台湾地区和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也得到体现。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日本《商标法》第1条规定:“保护商标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商标,维护商标使用人之业务上的信誉,对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并保护商品消费者的利益。”这些规定印证了保护商标权目的的社会性,即保护商标权具有工具性意义,保护商标权旨在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从利益结构上看商标法的利益结构由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组成。经过以上分析比较后,我们发现,这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和保护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商标权实质上是经营者制止他人利用其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因此,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通过赋予经营者以私权—一制止不正当竞争杈,通过经营者积极维权来实现其竞争政策目标——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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