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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对商标国际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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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利益集团对商标国际立法的影响亦十分深远。利益集团对商标国际立法的影响是在商标国际保护中极力主张私权绝对化,主张商标权的无限扩张,并试图通过本国政府将集团利益化为国家利益,并将这种保护标准推向发展中国家。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体现在商标国内立法中,可能以牺牲其他竞争者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而突出商标权人的利益;在商标国际立法中则可能以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代价而突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联盟影响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例子俯拾皆是。如 Trips协议的形成便是美国、欧盟、日本的跨国公司合作所形成的利益联盟通过影响本国政府进而影响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进程的典型适例。以 Trips协议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为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将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能性。
商标法不是一部孤立的、单向度的财产保护法,而是一部利益平衡法。利益平衡是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而在现实中这种平衡需要在不断的利益角逐与利益权衡中实现。在商标法中,存在商标权人、消费者、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立法者需具有柏拉图眼中的晢学王般的理性、睿智和不偏不倚的节制,要在以维护和促进公平有效市场竞争这一终极价值的指导下,努力维持三者的精妙平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然而,哲学家的绝对理性是假想出来的存在,现实是立法者很多时候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干扰,无法做到绝对的不偏不倚,因此,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平衡永远是相对的,而追求平衡的价值理性却应当是永恒的。在这一追求平衡的过程中,法律的天平在利益集团的趋利性冲动影响下,会向商标权人倾斜而暂失平衡。因此,商标立法在国内层面面临着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商标权人利益的问题,在国际层面面临着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利益而寻求适当保护的问题。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无成规可循,不像物权制度一样博大精深自成逻辑,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相关概念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使立法者在具体制度设计时极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利益集团为了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市场份额,利用其组织优势,通过借助国家力量影响本国知识产权立法,通过制度在本国设置技术壁垒、贸易壁垒,提高国外商品的进入门槛,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在别国则鼓吹贸易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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