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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现竞争政策功能阻却因素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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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与维护和促进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的政策要求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其一致性表现在:商标权保护本身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内容并将最终服务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有效市场竞争这一宏旨。其冲突表现在:
①商标权作为种法定的垄断权,法律垄断虽与经济垄断具有不同的意义,但商标权的垄断性毕竞可能构成商品与服务自由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的障碍;
②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商标权这一法律垄断可能会成为构成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
③商标权人利用商标权的行为有时可能产生反竞争的效果。
知识产权与竞争利益之间的冲突为很多国家立法所公认并得到 Trips协议确认。 Trips协议允许各成员国通过其立法确认、防止和控制滥用知识产权、妨碍竞争的行为。如上所述,阻却商标法实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因素各异,有的是因为法律规则设计上的缺陷,如过于突出商标权的财产属性,忽略商标权的竞争政策工具意义,导致商标法没有很好地体现其促进有效竞争的立法价值取向;有的是因为法律缺乏应有的对商标权的限制制度,使得当商标权被滥用为商标权人追逐最大利润的财产工具而产生限制竞争效果时得不到合理的法律规制;有的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商标法促进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的核心价值缺乏足够的理解,出于地方利益而使判决结果对商标权的保护背离竞争规律。商标权扩张有悖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面说明商标法的完善是一个渐进过程。有悖竞争政策的商标制度不足以说明商标法的竞争政策目标将委身于财产保护功能,相反,商标法始终是国家实施竞争政策的制度工具。因此,商标法的完善应致力于消除以上有悖竞争政策的制度缺陷,使商标法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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