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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限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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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防止商标权滥用而进行的限制;二是为了防止商标权的无限扩张以构成对竞争的危害而进行的限制。
为防止商标权滥用以构成对竞争的危害有必要对商标权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是罗马法的一项古老的民法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学者常提到权利滥用的概念。认为商标权由于其固有的垄断性,很容易被滥用为限制竞争的工具。如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确实可能被知识产权人滥用而成为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知识产权决定了知识产权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有可能与竞争法促进有效竞争的目标相冲突,即知识产权人从事了反竞争性的行为。”关于商标权的限制,有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即商标权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这一问题的回答关涉到对权利滥用的不同理解。对于权利滥用的界定,通常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故意损害说”,认为以故意损害他人为目的而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如《德国民法典》第26条“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之规定即体现这一观点。用以说明这一观点的典型例子是,为遮挡邻居的阳光而在自己的屋顶上建一个无用的烟囱。从表面上看,行为人的行为是行使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但其行为的目的却是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第二种观点称之为“越界说”,即权利之行使必有界限,超过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行为则构成权利滥用。第三种观点为“违反目的说”,即权利的行使违背了权利设置的目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对于这三种观点,小编认为第二种观点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既然权利之行使有其边界,那么超出边界的行为即为越权行为。权利滥用的本质是在权利范围内不恰当地行使权利,而不是越权行为。若从这一观点视之,包括商标权在内的任何权利的确不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对于第一种观点,小编认为,将权利滥用行为与故意的主观恶意联系在一起,失之偏颇。而第三种观点较为符合权利滥用的本质。按照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模式,任何权利包括财产权的设置皆有其社会目的该目的常体现于该法的立法宗旨并隐含于具体权利规则之中。当权利的行使违背了这一社会目的,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不论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皆应构成权利的滥用。以商标权滥用而论,设立商标权的社会目的是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权人的权利行使虽在权利范围内,但其权利行使的结果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权滥用。
对于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学界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很多模糊性的命题。(2)这一观点揭示了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具有模糊性的特点,权利边界本身的模糊性势必导致权利滥用这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尽管如此,模糊似乎并不等于不存在,正因为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知识产权比物权更容易被滥用而产生抑制竞争的效果,使得知识产权的滥用更具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在商标领域,由于商标权的垄断性特点以及商标作为一种符号资源使用时的并非不可替代性,决定商标权人不会因为拒绝发放许可而构成滥用,因为唯其如此,商标的价值才能实现。但是在商标权的其他方面,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亦并非没有。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中得见。欧盟委员会1989年生效的4087/88号条例对于实现商标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限制条件视其能否获得条例豁免详细规定了三类条款,即无条件的白色条款、有条件的白色条款及黑色条款。其中,白色条款是指无需考査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背景,完全为条例所豁免的行为;有条件的白色条款是指协议中所附限定应结合协议所处的具体经济环境来判断这些措施是否为保护特许权人的知识产权和维护专营网的同一和声誉所必需;黑色条款是指不能获得类别豁免的约定或限制。列入黑色条款的对竞争的限制性条款具体包括:①本来是竞争对手的两家企业之间不得达成特许专营协议;②特许权人不允许被特许人从第三方购买同等质量的产品;③不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及维护专营网的同一和声誉的目的,限定被特许人只能销售特许权人的商品并拒绝指定由被特许人提议的其他企业作为制造商;④禁止被特许人在协议期满且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情况下使用该技术秘密,除非是由被特许人泄露的;⑤限定被特许人的销售价格,但不包括向被特许人建议价格;⑥规定被特许人不得对特许专营协议中涉及的各项具体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⑦限定被特许人根据最终消费者的居住地确定产品销售对象。这些条款中,第①、②、③、④、⑤、⑥⑦项即涉及商标权滥用。
为防止商标权的无限扩张以构成对竞争的危害,应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如前所述,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的历史就是商标权的扩张史。应当说,商标权的扩张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商标权扩张的这种必然性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商标权的私权属性。私权性质使商标权人对商标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具有在某种程度不受公法干预的自由,私权主体总是想方设法地将这种自由扩张到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利益的程度,从而使商标权在财产意义上的权能不断完善。二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是影响商标权扩张的重要因素,如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更多的因素具有识别意义而被立法认可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如音乐、气味等,从而促进了商标权客体的多维度扩展。三是竞争政策的发展。如前所述,竞争政策具有阶段性特点,每一阶段的竞争政策具有不同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商标法只有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竞争政策的要求,这一因素亦促进了商标权的扩张。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商标权的扩张蜿蜒前行,有时与竞争政策相应,有时难免与竞争政策相悖因此,如何使商标权这样一种财产权的扩张与商标法促进有效竞争的核心价值相适应成为立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为防止商标权的扩张构成对竞争的危害,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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