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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司法与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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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演变在价值取向上实际经历着一个从具体公正向抽象公正,再从抽象公正向具体公正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商标司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商标司法与商标立法的关系可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判例中提炼出来的原则和规则形成了商标法的一般规则。在成文商标法产生之前,当一个假冒商标的社会问题最开始以个案的形式出现时,相应的解决方法是有针对性的,涉及的更多是具体的正义,即当事人之间的正义。当这种具体的个案累积起来后,司法者、立法者开始对这些类似案件所折射出来的社会价值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并试图从具体个案中总结抽象出调整这一类社会关系的一般性行为原则、规则,这样,成文法就形成了。无论是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还是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成文的商标法律。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的国家,成文法的形成均遵循着这一规律即成文法的形成是一个由司法的个案正义到规则的抽象正义的转化过程。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不论是在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司法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造法”功能。所不同的只是,依据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由具体判例提炼出来的原则、规则可以成为以后审判类似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而成文法国家具体个案的审理结果将成为立法创设规则的经验。
第二,商标法的抽象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是一个司法衡平的过程。法律源于实践,是由从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些原则、规则组成。它针对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面,而不是一个点。这些规则所体现的是一种抽象的正义,然而法律的公信力最终取决于个案的公正,因此在体现法律的公信力上,司法的作用尤其重要。当法官将这些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实践来解决个案问题,实现个案正义时,应结合商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法律精神、公共政策进行综合考量。换言之,一般公平到个案公正是一个司法衡平的结果,是法官结合商标法规则和法律理念的一种水平性思考。
第三,商标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问题指引着商标立法的完善。如前所述,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当法律存在疏漏时,对于相关争议法院不能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办法有二:一是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法律规则的弹性条款进行自由裁量并作出判决;二是由法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来指导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在我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的一种形式,同时,这些司法解释涉及的问题一般将构成下一轮修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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