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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本的趋利性使商标权行使有偏离竞争政策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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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已然成为企业的重要资本,商标资本的价值变化直接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兴衰荣辱。商标是企业的资本,而企业是一个具有自利性的市场主体。在经营和利用商标的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同样,商标作为一种资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是资本的本能。
商标和商标权人的趋利性会导致商标权人在经营和利用商标的过程中,将商标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作为其唯一的价值取向。在这样一种理念驱使下,商标权的行使会惘顾公共利益,使得商标权人行使私权的行为与竞争政策旨趣相悖。此外,趋利的本能还会使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想方设法寻找商标立法的漏洞,并利用商标法“创造”商机,甚至将有待完善的商标法视为自己谋取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伞。如自我国商标法实施商标注册制以来大量出现的商标抢注现象即为例证。不良商贩通过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后再向在先使用者索取高价转让费或高价索赔,这种状况损害了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是对诚实经营的商家权益的严重侵害。正是由于这一原故,商标法合理性和完善程度的检验往往是最为立竿见影的。
每一次商标法修改后,不良商家利用商标法的缺漏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会通过司法实践中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呈现在人们的面前。这些商家或者幻化为原告,倚仗商标法的缺漏上演着贼喊提贼的闹剧;或者幻化为被告,使遭受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而寻找救济的原告因法律的缺漏无功而返。“盗亦非盗”,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和商标的趋利性时刻在拷问着法律的德性,作为商标法,这种德性便是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和商标的趋利性是商标法天然的试错机制。市场主体通过规避法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形成的一个个备受争议的司法判决正生动地折射着商标立法的缺陷,使立法者清醒地认识到今后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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