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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独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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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论”完全无视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内涵,将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跑马圈地、攫取财产的手段,将知识产权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这种思潮如引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将使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背离激励竞争的制度价值而沦为一部纯粹的财产法。“工具论”清楚地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对于实现公共政策的工具性意义,主张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服务于公共政策。落实到商标法领域小编认为,“工具论”正确揭示了商标法律制度的要义在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商标权的保护应服务于这一价值而不应有所逾越。
“醉翁之意不在酒”,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用意不在于保护商标权本身,而在于国家竟争政策的执行。因此,应充分认识到商标权保护的工具性意义所在,保护商标权制度的价值理性在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如果将保护商标权的工具理性代替了商标法的价值理性,其结果将本末倒置,迷失了商标法律制度的本义,是对商标法的误读。因此,解决商标法悖论的关键在于对商标权保护进行合理定位,对商标权的财产地位进行合理定位。虽然以“混淆理论”为基础的商标权保护和以“财产理论”为基础的商标权保护都创立了商标“财产”制度,但在财产的内涵和受到保护的程度上却大不相同。只有从维护和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理解商标权的财产属性,设计商标制度,进行商标司法和行政执法,才可能实现商标法的制度价值。
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任务是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在多元价值格局中寻找最佳平衡点。商标法是一个融多元价值于一体的法律体系,其中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基础价值,保护消费者是商标法的延伸价值,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是商标法的核心价值。在商标法的诸价值中,如上所述,商标法的基础价值——保护商标权,与商标法的延伸价值——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上是一致的。而对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这基础价值与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这一核心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却应当一分为二地来看待。当对商标权的私权保护与保护消费者、其他竞争者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合理平衡时,对商标权的私权保护将有效地实现其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竞争这一政策目标,当对商标权的私权保护无视消费者利益、其他竞争者利益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商标权的私权保护将成为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竞争的阻碍。因此,在商标立法以及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中,应当深刻理解商标法的价值结构及各价值之间的关系,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契合,实现商标权人与消费者、其他竞争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使对商标权给予保护的同时彰显商业伦理、激励正当的商业竞争。
虽然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适度性的问题。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非理性扩张必然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使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出现反竞争效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没有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同样也将使知识产权的实施出现反竞争效果。美国在20世纪初期和20世纪80年代所采取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专利政策对这一问题有一定的说明力。20世纪初期,美国在一段时间曾经采取对专利权进行严格控制的制度。这种严格控制主要表现为:一是严格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反垄断控制。这专利制度大大挫伤了技术发明人研发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给了国外侵权者以可乘之机。(1经历了七八十年代的经贸危机后,美国在反思中调整了过紧的专利制度,转而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这种宽松的专利管理政策,使发明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申请和授权量迅速攀升,但这种过于倾向于专利权人的管理制度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专利申请过多、过滥导致专利质量良莠不齐以及专利丛林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商标权保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过度保护或保护不力都会产生抑制竞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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