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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模式的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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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美国、加拿大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此种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中小型企业较多,因此更倾向于利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方式保护本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拉美国家墨西哥在其1942年的《工业产权法》中即己开始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于1991年的《促进与保护工业产权法》中更加明确了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为专有商标,以免形成垄断;二是允许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智利、秘鲁等国家就是采用集体商标的方式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保护。而美国则采取了证明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保护,在美国,“ FLORIDA”(橙子)这个地理标志商标就是典型的证明商标。
商标法保护模式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而凭借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一般以证明商标保护居多,并非将地理标志商标作为普通商标。二是各国往往对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注册人一般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团体组织,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三是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须提交有关的管理规则在获准注册后,由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进行监测和监督。四是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能依据经批准的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五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将地理标志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可以运用已有的资源,使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如申请、审査、公告和异议、注册、撤销等制度,而无须对国内法进行大的修改,一般仅需在商标法中加入专章或专节。如此既可节省立法和执法成本,也不会对原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同时,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注册人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积极性,而且,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为商标后,权利人无论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还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能够很便利地维护自身利益,也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另外,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时均由统一的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便于集中管理,也便于国际交流,并将执法机关从地理标志商标的内部使用管理等非执法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一言以蔽之,由于商标法的兼容性,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商标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既无须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入,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因此,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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