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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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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无其他正当依据而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造成他人著作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实际损害的行为。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所使用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所使用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作品著作权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2)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既未征得同意,也没有其他合法根据。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制度,这意味着在有些法定的情形下,即使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了其作品,也不属于侵权而是合法行为。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11种:
(1)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将其未公开的作予以公开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作者的发表权。一般而言,发表权是专属于作者本人的著作人身权,他人未经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以删节、修改等方式,曲解、改变或破坏作品真实含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擅自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观点或情感,破坏了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完整性,使作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实践中,这种行为的典型表现主要有:
①在演绎他人作品或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剧时,不按照作品原意进行利用,并且未征求原著作者的同意。
②报刊、图书等出版机构超出其权利范围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歪曲、篡改了作品原意
③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或者使用作品的方式严重不适当,也可能会损害作品的完整性。
(3)侵占他人作品。侵占他人作品,是指未经合作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进行发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①合作作品创作完成后,未征得其他合作作者同意,抢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表作品。
②将已经发表的合作作品进行改编后,未经原合作作者同意单独发表改编后的合作作品。
(4)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是指将他人作品部分或全部地据为己有的行为。从形态上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另一种是部分抄袭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人作品的形式与内容,使得作品与被抄袭的他人作品“看上去是不同的”。第二种情况的认定会更困难一些,在认定时,特别要注意抄袭与作品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区别,合理利用他人作品中的思想观点,或者在法定方式和尺度范围内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属于侵权。另外,模仿式创作或者“纯属巧合”的创作雷同,也会导致所创作作品与他人作品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但也不能认定为侵权
(5)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是指未参加创作,却未经作者同意而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不具有作者身份,就没有在作品上署名的资格。所以,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但应注意,实践中有“邀请署名”的情况存在,有时作者为扩大自身影响力或其他意图,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甚至在未征求他人同意时,主动把他人姓名署在自己的作品上,对于这些情况,不能以侵犯署名权论处。
(6)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使用他人作品。它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如擅自改编、翻译他人作品,擅自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擅自以复制、发行、表演、广播、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7)拒付报酬。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内容。实践中,著作权人因创作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稿酬。依照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除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都应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付酬标准可以依照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支付报酬而不支付,不按照确定的报酬标准支付报酬不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付酬期限支付报酬,均构成对权利人获酬权的侵犯。
(8)侵犯他人作品的版式设计和专有出版权。未经出版者同意而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是侵犯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行为: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擅自出版他人依照出版合同享有专有权的作品,是侵犯出版机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实践中经常看到的所谓“盗版书”,就属于这种侵权行为产生的结果。这种侵权行为有可能触犯国家刑律从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此种侵权表现形式有三种:
①自己创作的作品,署上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
②临摹他人作品,署以他人姓名进行出售。
③将他人创作的作品,更换上名家的署名进行出售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也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姓名权,对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有严重破坏力,因此也是一种可能会触犯刑法的比较严重的侵权为。
(10)侵犯邻接权。侵犯邻接权,是指侵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未经表演者同意,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未经表演者同意,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或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侵犯邻接权的行为,不仅损害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通常会对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较大的冲击和破坏,所以在情节严口回重时,也会承担刑事责任。
(11)其他侵权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一些侵权行为,如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这些都常见于对录音录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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