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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美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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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率先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控制体系的国家。这一体系就是反垄断系统,其作用在于维护正常的竞争机制。
根据美国的实践,判断是否触犯反垄断法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则。一种是“具体分析”法则。按照这一法则来判断是否构成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需要对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合同中订立有关限制性条款的目的、合同双方的市场能力、合同条款对相关市场产生的实际影响等等。另一种是“自身违法”法则。也就是某些行为只要发生就可以认定触犯了反垄断法,不需要对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典型的“自身违法”行为包括限定价格、捆绑销售、集团抵制、在横向协议中瓜分市场等等。可以认为,第二种法则是针对严重的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而制定的。由于适用这一法则时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判断,因而可以简化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尽快地制裁性质恶劣、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权,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例如,关于商标保护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优先,知识产权人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反垄断法的任何法则,就构成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人不享有任何特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优先,在判断是否构成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时,知识产权人享有特权。
在商标领域,除了在许可合同中订立限制竞争的条款有可能触犯反垄断法之外,商标权人的恶意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美国法院追究商标权人恶意行使商标权的情况包括两种:种情况是商标权人明知其商标申请不符合授予商标权的条件,以欺骗商标专利局的方式获得商标权,而且针对他人行使其商标权或者企图行使其商标权;第二种情况是商标权人起诉他人仅仅是为了干扰其竞争者的正常经营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以欺骗方式获得商标权,但是没有依据这样的商标权干扰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会触犯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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