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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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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整个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作品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促进了新的作品表现形式的诞生。
(1)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可以由不同的载体表现。
(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的特点在于创作完成时作品就不再以有形形式存在,其传播范围很小,因而也很少出现侵权的事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制品产生,口述作品越来越多,被侵权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如果口述作品被事先或事后记载下来,则将形成其他形式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的作品。此外还有杂技艺术作品。因为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著作权法通过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给予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以及建筑设计图和模型等平面与立体的作品。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在2002年修改时,明确规定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将美术、建筑作品同列为第四项,而将在建筑作品中占较大数量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七项:图形类作品和模型类作品。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例如数码摄影作品。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放在一起,作为一类作品予以保护在2002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摄影作品单独作为一项。需要指出的是,属于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因为它不是一种创作。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影片、录像片、数码电影等。其范围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整部电影、电视或者录像,而不是据以制作该电影作品的剧本。对于电影、电视或录像来说,剧本的完成只是作品创作的开始,要把整个剧本搬上银幕,还需要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智力活动,所以著作权法也应保护他们的权利。当然,如果这类影视作品只是对某些客观情况的记录,而没有加入摄制者的创造性劳动,如对会议、讲演、表演进行录像等,就不属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范畴,而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的模型作品的内容见表1-4。
表1-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

2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
说明 产品设计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一般包括设计任务书、技术设计和工作图设计及其说明。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及其说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后者的使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3 地图 是指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球表面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按内容可分为普通地图和专门地图:按比例尺可分为大、中、小比例尺地图;按表现形式可分为线划地图、立体地图等
4 示意图 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示意图植物构成图、动物的解剖图等。除地图、示意图外,还包括其他以线条、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形作品,如与科技有关的指示图、图表等
5 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电子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以及有关的数据。文档是指在程序创作过程中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测试结果及使用方式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就是说该计算机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地固定在某种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机软件虽然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但它与其他作品有些不同,保护办法需要专门规定,因此根据本法附则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具体保护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他作品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正如同过去的历史所显示的那样,技术的进步会不断地推动新的作品形态的出现。“其他作品”的概念,正好为法官解释法律,使其顺应时代的潮流提供了机会。但是,在这一项规定中其他作品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此以外,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在内的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列的“作品”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已正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的其他作品,是《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含义非常丰富的文化概念,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有很大的区别。由于长期的流传,它们多半已经成为社会精神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因而几乎不能将它界定为某一个特定的客体:另外,它们的创作者因为是定地域内的全体人民,因而也很难定义权利的主体。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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