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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取得、期限、终止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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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的取得
在我国,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主动提出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授权。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申请人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圈定的保护范围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授权、要求修改或补正或者驳回的决定。因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圈定尤为重要,既要考虑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初始圈定,又要考虑到保护范围修改的余地以及修改后的保护范围的稳定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而言,圈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甚至要考虑到该专利技术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这与专利授权后能否获得实质性的有效保护密切相关。
2.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从发生法律效力至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3.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就是专利权的消灭。专利权的终止有自然终止和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终止两种情况。自然终止即因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终止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消灭。这些事由包括:
(1)专利权人未按专利法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效力,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否则,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履行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保持其享受专利保护的权利。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项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这项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要尽力维护专利权,但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存在的实际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效益与逐年增加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缴纳年费在经济上不划算等,专利权人也会自动要求放弃其专利权。一旦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该专利权终止,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但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4.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通过审查程序宣告该专利权为无效。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权利。尽管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绝对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主管机关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难免在以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使公众监督与专利审查机关相结合,纠正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取消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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